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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置許可證
江蘇省公司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2019年7月)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審批機關 | 審批依據 |
1 | 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
2 | 國旗制作 | 省級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3 | 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 | 省級人民政府 | 《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1號) |
4 | 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9〕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
5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
6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7 | 農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
8 | 農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7號) |
9 | 電子認證服務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
10 | 無線電臺(站) |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
11 | 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改變服務方向 | 市級或縣(市、區)級民族事務管理部門 |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令第1號) |
12 | 保安培訓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委托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實施)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13 | 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生產 | 公安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
1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境外就業、留學除外)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
15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
16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 |
17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 |
18 |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省級和外資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委托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19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實施)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政部令第29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20 |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
21 |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9〕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22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23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 財政部、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
24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 財政部、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
25 |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 財政部、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26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
27 |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 |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公司總局令2005年第4號)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2014年12月23日修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號) |
28 | 礦產開采(除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的審批)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0號) |
29 | 開辦煤礦企業 |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
30 | 煤炭開采審批 |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31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32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9〕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行政審批等權力事項和清理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蘇政發〔2019〕1號) |
33 | 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34 | 環境保護部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35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 | 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36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核準 | 同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
37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38 |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628號修正)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39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 |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第628號修正)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40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第628號修正)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41 | 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628號修正)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42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 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628號修正)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43 |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 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628號修正)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44 | 出租汽車經營 |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14年第16號令) |
45 | 港口經營、經營港口理貨業務 | 設區的市、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46 | 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 |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47 | 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 交通運輸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48 |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 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49 |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 |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50 | 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資格登記 |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51 |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無船承運業務許可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52 |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國務院、省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江蘇省種子條例》(江蘇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2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53 | 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54 |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15號發布,2019年第5號予以修改)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55 | 水產苗種的生產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56 | 生產轉基因水產苗種 | 農業部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57 |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 | 農業部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58 | 種畜禽生產經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
59 |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60 |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61 | 獸藥生產 | 省級政府獸醫行政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62 | 獸藥經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63 | 從事飼料生產的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64 | 從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的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9〕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65 |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66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67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 |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
68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69 |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70 | 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 | 商務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頒布)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 |
71 | 拍賣企業設立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設區的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報商務廳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72 | 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73 |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74 | 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75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76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77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9〕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78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9〕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79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9〕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80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9〕4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81 |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消防批準文件 | 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39號令) |
82 |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環保批準文件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83 |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84 | 內資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85 |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86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87 |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88 | 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89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及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 |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衛生部(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的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90 | 飲用水供水生產、供應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91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 |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92 |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 |
93 | 免稅商店、報關企業 | 海關總署;所在地直屬海關,經授權的隸屬海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 |
94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95 |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96 | 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 | 衛生檢疫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97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98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99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00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
101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102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 |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9號) |
103 | 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
104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 | |
105 |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分支機構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 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 |
106 |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07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
108 | 音像制品制作業務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09 | 電子出版物制作業務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0 | 音像制品復制業務經營計可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1 | 電子出版物復制業務經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2 | 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業務經營許可,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的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或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3 |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其他音像復制單位,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復制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4 |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單位,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作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5 | 企業、個體公司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6 |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7 |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18 |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19 |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20 |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 |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21 |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22 | 血液制品生產、經營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8號) |
123 |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 |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7號) |
124 |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8號) |
125 | 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26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127 |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監督發〔2005〕190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蘇政辦發〔2009〕169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128 | 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核(商品林和公益林采伐)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江蘇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江蘇省種子條例》(江蘇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2號) 《江蘇省生態公益林條例》(江蘇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3號) |
129 | 林區木材運輸證審核、批準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30 |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31 |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32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133 | 旅行社申請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34 |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35 |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 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36 |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 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37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138 | 期貨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39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
140 |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75號) |
141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
142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11號) |
143 |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144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 保監會(會同證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45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46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個體公司戶除外)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47 |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 |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48 | 供電營業機構審批 | 國家能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49 |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 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國測管字〔2009〕13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150 |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51 |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 | 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152 |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53 |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54 |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設區的市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19〕117號) |
155 | 設立文物拍賣企業 |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156 | 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業務市場準入 | 省級外匯管理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57 |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58 |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159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關于進一步削減公司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32號) |
160 |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關于進一步削減公司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32號) |
161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關于進一步削減公司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32號) |
162 |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關于進一步削減公司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32號) |
163 |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關于進一步削減公司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32號) |
164 |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 |
江蘇省公司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2019年7月)
注意:公司新聞相關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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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還為你精選準備了注冊公司需要的【經營范圍】說明:
1、經營范圍主行業要和公司主體性質一致,且必須寫在第一條。
舉例1:如果公司南京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那么你第一條就需要寫:從事生物技術的研發與開發;
舉例2:如果公司南京xxxx物流有限公司,那么你第一條就需要寫:國內物流運輸代理、物流配送系統的技術開發;
舉例3:如果公司南京xxxx進出口有限公司,那么你第一條就需要寫: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2、自第二條開始,你可以寫一些與主要行業相關發經營范圍;
如:進出口公司,可以增加一些五金銷售、日用百貨銷售、工藝品銷售、塑料制品銷售等。
3、除了上述的經營范圍外,小編準備了更多《經營范圍大全》
除了以上公司新聞相關經營范圍外,還可以直接搜索相關的經營范圍
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
網絡科技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生物科技郵箱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進出口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選好公司經營范圍:
總結:注冊就是這么簡單
股東有哪些:
章程準備好。